近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非法出售中小学生信息案,多名被告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获刑。(2月18日 中国教育报)
在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方面,许多法律条文都有明确规定,如《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2009年的《刑法修正案(七)》就设立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8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更是对上述犯罪进行了修改,扩大犯罪主体的范围,罪名也相应更改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然而,笔者反思的却是,如果中小学生信息被无意泄露,其后果又该由谁来承担?
在这个网络信息高度发达的时代,各级教育管理部门、学校基本上都在利用QQ群、微信群来传递信息,诸如学生花名册、成绩信息、报考信息等常常在网络上被传来传去。当然,这样做确实方便了工作,但是由于在QQ群、微信群中传递的信息一般都是面向全体群成员的,毫无任何保密措施可言,一旦被有心人利用,极易导致信息泄露。如果教师和相关管理人员本身并没有主观意愿参与学生信息的非法买卖,却因为自身缺乏保密意识,才造成了学生信息的外泄,对此造成的法律后果,他们又岂能置身事外?
其实,在近年来的普法宣传、考试中,便有相关保密法律知识的内容,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这并没有引起教师们乃至相关部门的重视,培训、考试等流于形式,教师们对相关法律知识仍是一知半解,也根本没有从思想上引起重视。
要知道,学生个人信息的被泄露、贩卖,不仅有可能使家长蒙受经济损失,更可能威胁到学生的人身安全,给家庭、学校造成难以预料的后果。因此,加强教师的保密意识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相关部门、教师个人都应当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在行动上更是要小心谨慎,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防止泄密失密事件的发生。而要加强教师的保密意识,相关部门应切实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一是开展保密教育,将保密教育纳入到教师的日常培训、学习之中,让教师通过不断地学习,时刻保持清醒的认识,树立起与时俱进的保密观,学会基本的防窃密、防泄密技能。
二是规范文件传送流程,对一些有可能涉及到机密、个人隐私的文件和材料应当采取更加安全可靠的渠道进行传递,而不是在毫无任何安全保障的QQ群、微信群中“大摇大摆”地公之于众,从而从源头上消灭无意失密泄密的可能。
三是严格监管,加大追责力度。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保密监管机制,制订相关保密制度,完善管控规范和措施,加大制度执行力度,筑牢保密防线。
新时期有新挑战,网络时代的保密意识应当是教师们最不应回避的必修课程。只有与时俱进,不断增强保密观念,提高保密意识,才能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为学生营造一个安定舒适的学习环境,从而让家长放心,让学生安心,也让自己舒心。
(作者周卫军,蒲公英评论独立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