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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初中学生学业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
更新时间:2012-2-26
各县市区教育局,济宁高新区、北湖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市直各中学,局有关科室: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快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通知》(鲁教基函〔2009〕4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2011年初中学生学业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教育规划纲要,深入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深化招生制度改革和新课程改革,逐步完善与新课程相适应的评价体系及考试制度,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完善公开透明的招生工作体系,全面推进阳光招生工程制度化,确保全市初中学生学业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公平、公正、公开、安全、有序进行。
二、考试和评价
初中学生学业考试成绩,既是衡量学生是否达到初中毕业标准的重要依据,也是高中阶段学校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我市初中学生学业考试的考试科目成绩以等级和分数两种形式呈现,地理、生物科目的成绩以等级形式呈现,计入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档案,其他考试科目成绩以分数形式呈现。
(一)考试科目
语文(100分),数学(100分),英语(100分,含听力测试20分),物理、化学合场(110分),政治、历史合场(110分),体育(60分),信息技术(20分),合计600分。四年制考生已参加历史科目考试的,本次不再参加历史考试。
文化课考试科目全市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阅卷。考试形式为闭卷笔试。考试时间:6月11--13日。
科 目 时 间
日 期 |
上 午 |
下 午 |
6月11日
(星期六) |
语 文
(9∶00—11∶00) |
政治 历史 |
6月12日
(星期日) |
数 学
(9∶00—11∶00) |
物理 化学 |
6月13日
(星期一) |
英 语
(9∶00—11∶00)
英语听力(9∶00—9∶20) |
学 业 考 试 |
6月11日下午,三年制考生考政治、历史,时间为14∶30—16∶30,四年制考生考政治,时间为14∶30—15∶30;6月12日下午,物理、化学考试时间为14∶30—16∶30,物理、化学两科考试允许考生使用专用科学计算器。因转学等原因,未参加历史、地理、生物考试的,报名时要单独注明,另行安排考场。地理、生物学业成绩等级为C级及以下的,根据自愿可以报名补考,分数75分以上(含75分)的为B等级,60分-74分为C等级,60分以下的为D等级。随初中学生学业考试参加考试,考试时间为6月13日下午。
6月13日下午,安排非毕业年级初中学生学业考试,14∶30—15∶30,三年制初二和四年制初二学生考地理;16∶10—17∶10,三年制初二学生考生物;16∶10-18∶10,四年制初三学生考生物、历史。
体育、信息技术考试内容、标准和实施办法由市教育局统一制定,由县市区教育局组织实施。艺体特长生测试必须在6月18日前进行。
(二)考查科目
理化生实验操作(2012年改为考试科目)、音乐、美术、综合实践活动、地方课程由初中学校组织进行考查,考查结果以等级形式呈现并记入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之中。
(三)综合素质评价
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是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标准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重要依据。各初中学校要在学生初中三(四)年成长记录、学期评价的基础上,按照《济宁市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指导意见(试行)》要求,做好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评价结果分A、B、C、D四个等级。县市区学校将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于5月10日前报县市区教育局备案,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市直学校将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于5月20日前报市教育局备案。
三、命题指导原则和要求
命题依据为课程标准,注重考查学生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在着重加强“双基”考查的同时,重视过程方法和情感态度价值观的考查。
考试内容加强与社会实际的联系,增强问题的真实性和情境性,重视考查学生提出、研究、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收集、整合、运用信息的能力。
结合学科内容,用开放性、探究性题目考查学生在过程方法和情感态度方面的达标情况,从而更好地发挥考试在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发散思维能力和创新精神方面的导向作用。
四、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
普通高中实行指令性计划,职业学校实行指导性计划。各普通高中学校在招生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招生计划招生,不得突破招生计划。
公办普通高中未经市教育局批准,不得招收非本县市区学生;民办普通高中原则上可以面向全市招生(见附件1)。
五、考生报名和志愿填报
(一)报名和信息采集
学生在户籍所在地参加高中招生报名,由初中毕业学校(学籍以2011年1月20日为截止时间)集体到县市区教育局基教科办理报名手续,返回原籍报名的考生由县市区安排时间、地点进行报名。考生基本信息从全市初中学生信息管理系统提取,建立考生电子档案实行无纸化管理。报名时间:4月16日至18日。报名信息一经确认不得更改。
(二)志愿填报
志愿填报工作由各县市区教育局负责组织进行,高中招生学校不得参与志愿填报工作。志愿填报地点一般设在初中学校,县市区要组织人员接受学生填报志愿的有关资料并做好整个过程的监督,严肃纪律,严禁老师强迫考生填报某个志愿或代学生填报志愿。
考生填报高中学校志愿需由考生本人填写《济宁市高中招生报名登记表》(见附件2),并由家长亲自签名确认。志愿填报结束后,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动志愿。
六、毕业认定
初中学生毕业资格由学业考试(含考查)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两部分组成。学业考试各学科成绩的80%、65%、50%分别为毕业成绩优秀、良好、及格的分数线,未达到50%为不及格。综合素质评价六个方面指标中,四项达到C(合格)即达到综合素质评价毕业标准。初中学生学业考试(考查)科目成绩达到合格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达到毕业标准方准予毕业;学业考试成绩为D等级的学生,由初中学校组织补考,补考合格者准予毕业。未经学校批准不参加初中学生学业考试的考生不能补考,不予核发毕业证书,只发放义务教育结业证书。
七、高中招生录取
高中招生计划的70%为统招生(含推荐生、指标生),30%为自主招生。录取采取推荐录取、指标分配录取、综合录取、特长生录取等形式,录取时综合参照学生的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定等级、动手操作能力、特长潜能等择优录取。
(一)普通高中录取
1、推荐录取。对各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地理、生物学业考试科目(以下简称学业考试科目)均达到A级,由初中学校至少两名教师(班主任、一科任课教师)写出推荐信,可报考本县市区的省级规范化学校。填写《2010年济宁市高中招生推荐生申请表》(见附件3)。经县市区教育局汇总后,统一调度安排,按学生填报志愿通过调查、面试、综合能力测试、特长展示等方式核实,并在学生初中学校、报考高中学校公示5天,5月18日前报市教育局基教科审核后,确定提前录取名单并上网公布。提前推荐录取的学生不再参加全市统一的招生考试,其他高中学校不得录取已被推荐录取的学生。
高中学校录取的推荐学生人数控制在规模内招生计划的5%以内。各县市区可将推荐指标根据初中学校毕业生人数分配到各初中学校。
2、指标生录取。各县市区将本区域内省级规范化高中学校招生计划的60%,依据各初中学校应届在籍在读的初中毕业生数(不含借读生、往届生)和对初中学校素质教育工作评价结果等,分配到各初中学校。按照分配到各初中的定向指标数,根据该初中学校考生的志愿、成绩,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学业考试科目达到B(含B)级以上,分别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录取指标生在统招线下照顾60分,但不得低于该校最低录取控制线,未完成指标生录取的初中学校,下年度调减相应指标生计划。
各县市区要结合指标分配,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对初中学校的素质教育评价制度。从更新教育理念、实施国家课程标准和课程方案、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制止辍学、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等方面科学地综合评价初中学校的办学水平,引导初中学校规范办学行为。对在素质教育工作评价过程中或日常工作中发现有严重违背教育规律、违犯办学行为规定、加重学生课业负担、对学生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和引起严重后果的学校,要调减其指标生分配名额,直至完全取消其按素质教育评价情况分配指标的资格。
3、综合(统招)录取。综合录取主要依据学生考试科目的考试成绩、考查科目成绩择优录取,其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学业考试科目成绩要求均达到B级以上。未完成指标生录取的计划,纳入统招录取。
4、特长录取。特长录取是对报考音体美特长的学生进行录取的方式。特长生录取按学生学业成绩和特长考试成绩择优录取,于7月10日前完成。
5、自主招生录取。各县市区、高中学校根据各自实际和职普比例,划定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根据“三限”政策(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参照学校最低录取分数线从高到低录取。要求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学业考试科目成绩必须达到C(含C)级以上。
全市普通高中录取和学籍注册工作7月30日前结束。
(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录取
1、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的录取工作,依据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等级和考生考试成绩,由市教育局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市招生考试中心组织录取。学生也可持《义务教育证书》到学校报名注册,办理相关入学手续。
2、职业学校提前录取的学生,各县市区要加大统筹管理力度,职业学校要把录取考生的学习生活状况及时反馈到初中学校,确保学生接受完整的九年义务教育。
(三)普通高中录取的其它有关政策
2011年加分项目和分值为:
1、综合类:少数民族考生、华侨、港澳台胞子女考生加10分录取,烈士子女加20分录取。
2、德育类:初中毕业年级获得市教育局评选表彰的市级“优秀学生”考生加10分录取。
3.计划生育类: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规定的通知》(济政办发〔2008〕46号)规定,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的子女给予增加10分照顾。
前2项不重复累加,按最高项计分。凡涉及加分的同学需填写特殊考生审批登记表(见附件4),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子女填写《2009年济宁市高中招生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子女考生审批表》(见附件5),并上交原件和复印件,截止时间为4月底。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要在考生所在初中学校及班级公示一周后,由初中学校上报县市区教育局。5月15日前,各县市区教育局审核并予以公示。
残疾考生应与其他考生同等对待,各高中学校不得拒绝接收。
普通高中的录取工作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安排,各县市区组织实施,报市教育局审查备案后,由高中学校发放录取通知书(加盖县市区学籍专章),未经市教育局审核录取的学生一律不予注册学籍。学籍注册后,各学校不得再接纳新生。
八、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确保高中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市教育局成立高中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整个招生考试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各县市区也要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相应机构。在市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市教育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做好招生考试的各项工作。市教育局发展规划科负责招生计划的审批工作,市教育局基教科负责招生考试政策的制定、学生综合素质评定、考试组织、普通高中录取和注册学籍等工作;市教育局职成教科负责职业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市教育局体卫艺科负责体育科目和艺体特长生考查测试工作;市教研室负责制定试题命题原则、阅卷;市电教馆负责信息技术考试工作;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生过程的监督。各县市区教育局负责本县市区考生信息采集、考试、录取等工作。
(二)加强配套制度建设
高中招生考试制度改革要通过制度建设确保公正、公平、公开,实行严格的公示制度、诚信制度、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杜绝不正之风,使招生考试真正成为“阳光工程”。
1、公示制度。高中招生考试工作的方案、招生计划、招生过程、学生综合素质评定等级、推荐生名单、收费等,应在学校公示,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
2、诚信制度。逐步建立招生考试、综合素质评定和录取的诚信机制。参与命题、审题、阅卷、综合素质评定、优秀学生推荐、录取工作的有关人员,要签订诚信协议并建立诚信档案,同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诚信责任和义务。
3、监督制度。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对招生考试、综合素质评定及高中招生录取等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同时制定相应措施,实行社会监督。
4、责任追究制度。在招生考试录取过程中,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执法,对由于工作失职造成重大影响、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和其它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监督制度。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对招生考试、综合素质评定及高中招生录取等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同时制定相应措施,实行社会监督。
4、责任追究制度。在招生考试录取过程中,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执法,对由于工作失职造成重大影响、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和其它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严肃考试招生纪律
要严格遵守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中招生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教基字〔2007〕10号)的各项规定要求,自觉维护招生秩序。自主选报志愿是考生的权利,各单位和学校要予以切实保障,不得强迫考生填报某个志愿,更不得以志愿填报不符合学校的要求阻止学生在校学习,不准在报名期间扣留学生报名所需材料;各县市区要通过适当方式将考试成绩通知考生本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考生成绩公布、排名,不得以考试成绩作为评价学校、教师的唯一依据;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属指令性计划,各招生学校要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扩大缩减,严禁擅自招生,严禁超过省规定班额编班,不准设重点班,要平行编班;严禁用非正当形式、不切实际的许诺乱拉生源;对按正常程序被录取而不按时报到的考生,以自动退学处理,其他任何学校不得递补录取;公办普通高中不得招收复读班,不得招收往届生插班复读。严格执行高中自主生“三限”政策,严格执行有关收费标准,严禁超标准收费和提前收费,严禁随意降低收费标准或减免收费。对违犯规定的,扣减相应经费。如有违犯,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严格考务管理
所有参与招生考试的工作人员,都要严格执行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在报名、推荐学生、编排考场、命题、组织考试、阅卷、分数统计、录取等各个工作环节,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分工,各负其责。要严肃考风考纪,特别要加强对试题试卷的管理,确保考试质量。对在招生考试工作中造成试题泄密,或在报名、考试、阅卷、录取等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禁止上年度的违纪监考教师从事今年的考务工作。
(五)加强政策宣传
(五)加强政策宣传
各县市区要加强招生制度改革的社会宣传工作,通过召开家长会、设立咨询热线、印发公开信等多种方式进行宣传,让全社会、特别是学生家长了解招生政策,理解和认同改革方案。各招生学校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印发招生简章和召开招生咨询会,进行不切实际不符合政策的虚假宣传。
各县市区和济宁高新区可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本县市区具体实施方法。
各县市区和济宁高新区可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本县市区具体实施方法。
二○一一年四月二日
山东招生咨询网(www.sdzs365.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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